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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经济补偿方案

作者:于喜梅  时间:2024-02-03
描述: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给予被告40000元的补偿。
近年来,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也不断增加,其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呢?近日,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被告赵某从2014年4月开始在原告某公司从事行政及后勤工作,原告一直未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11月原告以被告工作中存在多次违规操作为由将被告辞退。之后,被告以原告为被申请人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原告为被告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及依法给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仲裁委裁决支持了被告的请求。原告不服仲裁结果,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承办法官在承办案件后,认真研究案情并及时与原、被告进行沟通。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代理人提出之所以没有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法官耐心向原、被告释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光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同时,法官告知原、被告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注:这里作者弄错了,应该是法院受理范围),应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注:这里作者弄错了,应该是社会保险征收部门全权负责,现在即是由税务部门征收)。

承办法官改变办案思路,建议原告给予被告一些相应的补偿。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给予被告40000元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作者单位: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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