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参保补缴投诉案件,涉两年受理时效问题,转社保经办部门解决 |
作者:生活文摘 时间:2023-12-01 |
描述:确已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查处时效(2年)的,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处理。 |
投诉人,对于人社部门及经办机构以统一窗口收件,投诉人未明确要求由人社行政部门按照劳动监察程序处理的,人社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且未将案件转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处理。
社保经办机构即是社保征收的部门,现在是由税务部门征收,所以是税务部门职权范围的,超过2年的税务部门进行追缴(不超2年人社部门进行追缴)。
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投诉追缴社保。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争议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人社规〔2021〕21 号 文中:三、劳动保障监察类 中应参保未参保 投诉案件2年受理时效问题第二小类⑵确已超过劳动保障 监察查处时效,对于人社部门及经办机构以统一窗口收件,投诉人未明确要求由人社行政部门按照劳动监察程序处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处理。
上述指导意见中清晰表明对于超过2年的社保补缴投诉不应受2年时效限制。现在应该是由税务局的职权负责。 从手机浏览器访问《生活宝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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