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例:社会保险费的责令缴纳无时效期,离职多年成功追缴社保案例 |
作者:yiluokuang.com 时间:2023-09-06 |
描述:法院认为社会保险费的责令缴纳与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查处(2年期限)并非同一概念,不能适用两年期限。 |
《生活宝典shenghuobaodian.com》讯 对于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或补足,并无相应法律法规规定责令缴纳或补足的期限。社会保险费的责令缴纳与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查处并非同一概念。
在用工市场不规范的时期,很多企业都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的习惯。时过境迁之后,员工还能追索社保吗?尤其是已经离职多年的情况下,社保还能要得回来吗?这里会不会面临时效的问题?在山东龙口,就有一名已经离职六年的员工,向前东家追索社保,那么,他成功了吗?
一起来看一看案件的详情。
2002年夏天,时年三十岁的龙口市民胡先生到山东怡力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力电业)从事维修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怡力电业没有为胡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费。此后一直到2015年初,胡先生离职后另谋他职。
2021年,胡先生向怡力电业追索欠缴的社会保险费遭到拒绝,理由是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此后的劳动仲裁以胡先生没有提供证据为由不予受理,于是胡先生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双方自2002年夏天到2015年初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胡先生提供的证据包括银行流水以及员工登记表等,用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怡力电业则认为,确认劳动关系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该适用劳动仲裁时效,胡先生于2015年初离职,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应受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先生请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确认之诉,不适用仲裁及诉讼时效限制,因此对怡力电业的说法不予采信。结合各方证据,法院判定,双方在主张的时间段内存在劳动关系。
所谓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自己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请求,就是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之诉,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而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项请求权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其适用范围仅限于请求权,而确认之诉属于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确认之诉没有诉讼时效。
胡先生的聪明之处在于,到法院请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这属于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只要证据充分,法院会判定劳动关系存在。
确定了曾经存在劳动关系,并不意味着可以追回社保,因为离职多年以后,还要求原单位进行补缴社保,无论是申请劳动仲裁还是申请劳动监察,都会因为超过了时效而无法进行。
不过没关系,拿到劳动保障部门行政部门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就行了。接下来,就可以去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判令劳动保障部门行政部门重新做出处理。
广州的王先生就是这么做的。
王先生的情况和胡先生差不多,也是离职多年后向原单位追索社保。
王先生向人社局递交《投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登记表》,投诉原单位没有依法按时足额为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请求人社局责令原单位为自己依法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果然不出意外的是,人社局以投诉时间超过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查处期限为由,做出《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
人社局的依据,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王先生随后将人社局诉至法庭,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人社局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判令人社局对王先生的投诉重新作出处理。
法院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请,理由是:对于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或补足,并无相应法律法规规定责令缴纳或补足的期限。社会保险费的责令缴纳与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查处并非同一概念,人社局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
也就是说,法院认为社会保险费的责令缴纳与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查处(2年期限)并非同一概念,不能适用两年期限。
此后的二审,也维持了这一观点。
文章开头提到的龙口的胡先生接下来会怎么做,目前还不知道,通常情况下,如果法院和劳动保障部门介入,劳资双方多半会通过协商解决。实在协商解决不了,继续走诉争之路,胜负难料,只能说,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不能一概而论。
离职三年离职十年离职二十年后追缴社保都可以胜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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