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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豪开车撞伤离婚案女方取证律师

作者:麦翠如  时间:2014-08-21
描述:早上,在古镇古一新兴广场附近对徐某拍照过程中,却被徐某开着宝马车撞伤,幸好郭某在前面挡住,徐某在撞人后原地转圈才离去。

  中山去年发生的这起案件昨日开庭审理,是否蓄意成焦点。

  去年10月,一则关于中山古镇某灯饰老板徐某开宝马车撞人逃逸的事件在网上炸开了锅。昨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徐某故意伤害、孙某起诉徐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案进行公开审理。

  案件庭审从上午9时50分一直持续开到下午4时多,因该案各方举证不足法院未当庭作出宣判。

  案件回放

  律师取证期间被宝马撞伤

  据了解,徐某与其前妻郭某1998年在山东济南结婚,2008年郭某向济南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财产。济南天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郭某胜诉,而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徐某与郭某的结婚证“与正常的不太一样”并判徐某胜诉。由于不服二审判决,郭某与其诉讼代理人孙某遂于2011年国庆期间来到中山市古镇取证。

  “代理郭某与其丈夫徐某离婚案件时,2011年10月4日,我和郭某来到中山市古镇调查徐某,为离婚案搜集更多证据。”在法庭上孙某供述,在取证过程中发现了徐某存有偷税漏税嫌疑,本想去税务部门举报,但因为是国庆休息,他和郭某只好打算坐车回济南。然而,在10月5日早上,在古镇古一新兴广场附近对徐某拍照过程中,却被徐某开着宝马车撞伤,幸好郭某在前面挡住,徐某在撞人后原地转圈才离去。

  争议焦点

  蓄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在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多组证据,包括被害人孙某、犯罪嫌疑人徐某和证人郭某的多份口供,其中还包括一组事故现场的治安监控视频,认为徐某的13份口供“前后多次改变,自相矛盾,不合情理”。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徐某因离婚纠纷与前妻郭某及郭某的诉讼代理人即被害人孙某产生矛盾。2011年10月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徐某驾驶粤J牌号小车行驶至中山市古镇镇银都宾馆附近路段偶遇孙某及郭某,孙某遂持相机对被告人徐某及其驾驶的车辆拍照以收集证据,被告人徐某见状驾车离开。后被告人徐某驾车行驶至古镇古一新兴广场通往长尾涌市场三角路口时,再次与孙某、郭某相遇,见孙某又持相机对其拍照,徐某遂驾车撞向被害人孙某,致孙某右髌骨骨折。之后徐某并没有将车停下,而是驾车在事故现场兜了一圈才离开。2011年10月17日,徐某被抓获归案。检察院公诉人指出,被告人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害人律师:被告是故意杀人

  作为郭某的代理人,孙某去年底在收集徐某转移财产的证据,他认为徐某因为之前输了官司怀恨在心,而驾车撞人纯粹是主观故意,目的是杀人。

  据孙某陈述,事故发生前,他陆续向相关部门检举揭发徐某偷税漏税的行为。事故发生时,徐某驾驶的宝马车并不在徐某名下,而是像徐某所说的,已经转卖给一位姓徐的朋友,还车时他并没有告诉朋友发生过事故。在10月5日早上,他是准备买票离开古镇,谁知期间发生了事故。对公诉人指控的故意伤害罪,他并不同意,从向公安机关报案时起他就一直认为徐某撞人是故意杀人。

  被告人律师:是普通交通事故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徐某辩护律师表示,根据被害人、被告人供述以及监控视频显示,当孙某用相机拍摄徐某,徐某驾车接近他的时候,往左边打了方向盘,主要是想避开孙某。驾驶员在当时紧急情况下,一个很正常的本能反应就是使自己所处的位置偏离撞击位置,而被告人左打轮这是一个下意识的自我保护躲避动作。在这样的环境和状况下,即便是专业的心理素质特强的驾驶人员若置于徐某所处的处境下,也不能冷静作出判断。被告人律师认为此案只是一个避让不及导致的普通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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