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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被强行拖进路边车内拘禁致死

作者:陈怀余 朱晓颖  时间:2014-10-02
描述:22时许,李某、崔某等趁克某不备,强行将他拖进停靠在路边守候的轿车内。在轿车离开阜宁县返回临沂市途中,因克某呼叫、挣扎,李某、崔某等人即对克某实施勒脖子、捂嘴、摁双臂、踩压双腿等暴力,致克某死亡。

  王某本是一中型水泥厂的负责人,无论是前途还是收入都令人羡慕,却涉嫌犯非法拘禁他人致人死亡,躲了十来年终自首。9日,江苏省阜宁法院公布,该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1998年下半年,阜宁县某物资公司长期拖欠山东省临沂市一中型水泥厂水泥款,时任该水泥厂的厂长便是王某,他指使李某、崔某等六人于1998年12月5日至江苏省阜宁县,要求将阜宁县某物资公司经理克某带回山东省临沂市索要水泥款,并安排该厂驻阜宁县办事处的戴某提供资金和帮助。

  同年12月7日22时许,李某、崔某等趁克某不备,强行将他拖进停靠在路边守候的轿车内。在轿车离开阜宁县返回临沂市途中,因克某呼叫、挣扎,李某、崔某等人即对克某实施勒脖子、捂嘴、摁双臂、踩压双腿等暴力,致克某死亡。李某等在发现克某死亡后,便将克的尸体扔进临沂市罗庄区官庄村二组境内一废弃煤矿井中。事发后李某、崔某等六人都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指使人王某却逍遥法外。

  深受良心谴责的王某终于忍受不了终日躲藏的日子,于2011年11月12日主动到阜宁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相关经济损失计人民币十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为索取合法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并造成被拘禁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犯罪以后王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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