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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卖房十年后索要拆迁款被驳

作者:张媛  时间:2014-07-12
描述:本案涉及的是农村土地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享受,而曹颖是居民户口,因此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引发这起诉讼的涉案物是当时北京市大兴县太和乡(现为大兴区瀛海镇)四海二村的宅基地及房屋院落一处。

  曹颖诉称,1998年时她拥有了该套房产,并持有土地管理部门发放的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该房屋建筑面积为200余平米。2002年4月,她将该房屋以1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曹某,之后曹某将该房产转让给了邱某。2010年,邱某作为被拆迁人,获得了249万的拆迁补偿款。

  据了解,此套房屋曾经历了两次诉讼:曹某的妻子起诉邱某,称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丈夫曹某卖房。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农村房屋的买卖限于本集体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判决曹某、邱某的买卖行为无效。但是,该判决未提及拆迁款的处理。之后,曹颖起诉曹某,要求确认二人在2002年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曹颖的诉求。

  两起诉讼后,曹颖于2011年11月起诉曹某和邱某,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共同返还拆迁补偿款249万元。

  曹颖方考虑追加上家及村委会

  该案庭审时,邱某一方提出,曹颖本身也不是该村农民,又没有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没有权利索要拆迁款。

  法院经过了数月审理后发现,1995年前,该镇曾发过由镇政府盖章的宅基地使用证。按照规定,使用证应是县级以上政府盖章,后来区里统一换证后却未存档。

  法院认为,曹颖与曹某、曹某与邱某的两份转让协议都属无效,因该合同取得财产应该返还。本案涉及的是农村土地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享受,而曹颖是居民户口,因此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昨日,曹颖的律师表示正在考虑是否上诉,他们希望能追加曹颖的上家胡某和村委会为第三人,以查清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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