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营建业的吴姓男子,在桃园市认识了经营卡拉ok店的曾姓女子,曾姓女子购买五百多万元的房子,因她手头钱不够,向吴姓男子借了两百万元周转。
曾姓女子原打算按月偿还借款,因为店里生意不好,无力清偿,和吴姓男子签立以性关系抵债的性爱协议书。
法官审理时发现这分协议书载明「每性爱一次,折抵五千元,毋须付现,折抵总额以性爱次数为准,期满再总结。每次性爱后,在协议书后方详细记录次数,双方并签名为凭」。
签立协议书一个月内,两人共发生七次性关系,协议书上留下一「正」字和「T」,并有曾姓女子在每次性爱过后的亲笔签名。不过吴姓男子这分性爱契约,被她太太发现,追问之下,他才说出事情始末。
吴太太后来原谅丈夫,只控告曾姓女子妨害家庭。桃园地院审理后,认定这分做爱抵债的契约确为双方签立,且抵债过七次,法院依妨害家庭罪判曾姓女子五个月的徒刑。
法官表示,这件做爱抵债案,依两人的债务达二百万元,得发生四百次性关系才能抵完;因吴太太发现而终止,吴姓男子被太太逼迫向曾姓女子求偿两百万元。 从手机浏览器访问《生活宝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