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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中止和强奸未遂有啥区别,哪种情况更严重?

作者:刘警官/法律大讲堂  时间:2021-10-20
描述: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我国规定,对于男性同胞的性侵犯罪不属于强奸罪,可以以猥亵罪惩处。
《生活宝典shenghuobaodian.com》讯  咱们再来说一下强奸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故意与不满14周年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也属于强奸罪。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男性同胞的性侵犯罪不属于强奸罪,可以以猥亵罪惩处。那么对于强奸罪,有没有强奸中止呢?我国《刑法》第二十三、第二十四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从我对一些案件的分析当中以及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看,犯罪中止的原因有很多种,比如说犯罪分子在作案的过程中突然后悔了,感觉自己不应该做这件事,或者是突然产生了怜悯之心,看着被害人的苦苦哀求自己心软了,举个例子,歹徒要对一名女子实施强奸,女子一下子给歹徒跪下了,苦苦哀求说我怀孕了,歹徒一心软没有实施强奸,这就是强奸中止。

还有基于嫌弃厌恶而放弃的,比如说,歹徒要强奸一名女子,把女子衣服扒光了之后发现女子被吓得大小便失禁,浑身都是,歹徒嫌恶心没有实施强奸的行为。

当然还有法律的震慑,比如犯罪过程中突然有警笛声响起,再比如想到自己犯罪后可能要面对法律的惩处和牢狱之灾等等。有网友问了,强奸中止,到哪一步停下来 算中止呢?对于强奸罪来说,按照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本文作者系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公安学副教授)

文章来源:shenghuobaodi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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