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宝典shenghuobaodian.com》讯 8月20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丁顺生参加该院举办的“检察护航民企发展”检察开放日活动时,向全省检察机关提出要求。在随后召开的座谈会上,副检察长侯建华说“我们审慎把握办案时机、节奏,注重办案方式方法,严把批捕、起诉标准,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可诉可不诉的坚决不诉,防止‘办了案子、垮了厂子’。”
防止‘办了案子、垮了厂子’,难道案子不应该办吗?当然不是,人家说的是注重掌握办案时机,这里一点没错,应该称道。
但是,“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可诉可不诉的坚决不诉”就可能保护了工厂企业的 利益而损害了他方的利益。因此,这个思想方法并不是完美的,不如“动态”灵活机动地办理涉厂涉企案件,特别特殊的采用一下这个办案大纲,不可大面积运用。
请别跟我们钻牛角尖,侯建华说的“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可诉可不诉的坚决不诉”当然是没有超出法律的界限,也当然可以说是“依法办事”,法律上都是没有错的,然而,实际的操作,就是保护了一个,损害了另一个,有失公平。如果是都倾向于保护工厂企业,那么这架法律天平就倾斜的太多了。
文章来源:shenghuobaodian.com 从手机浏览器访问《生活宝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