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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暴者随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作者:龙成柳 冷静  时间:2016-06-29
描述:家庭成员如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均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若本人因法定原因无法亲自申请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等机构也可代为申请,且保护范围不限于本人,还包括相关近亲属。
3月1日,我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并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即当事人可以单独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该申请不再依附于离婚等诉讼程序。
 
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3月14日,该院发出了东莞市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今,该部法律已施行近4个月,东莞第一法院共发出2道人身保护令,申请人均为女性。
 
案例一
 
妻子遭殴打被骚扰
 
法院禁止丈夫进入妻子单位
 
3月10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首份单独提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并适用特别程序审查后,于3月14日裁定准予。这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东莞市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小彤(化名)在与丈夫小江(化名)长达十余年的婚姻生活中,经常受到小江的殴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对待。小彤曾去派出所报警和向妇联组织寻求帮助,其间小江虽然写了多份保证书、检讨书,却一直都没有悔改,于2016年初又殴打辱骂小彤。忍无可忍之下,小彤提出离婚的要求,但小江不同意,且经常到小彤的单位宿舍骚扰和威胁。
 
为了不再受小江的干扰,小彤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小彤的申请符合《反家庭暴力法》关于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裁定禁止小江对小彤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小江跟踪、骚扰、威胁小彤及其家属,禁止小江进入小彤工作单位。
 
小江收到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后,向法院提出复议,经听证,法院依法驳回了小江的异议。
 
案例二
 
妻子申请保护令
 
法院当日出裁定
 
小嘉(化名)也遭遇了和小彤一样的事,她与丈夫小林(化名)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小林一直没有固定收入和工作,心情稍有不顺就对小嘉拳脚相加,2016年6月,小嘉受到小林的严重殴打,经医院诊断为左身部、颈部、双侧上臂皮肤软组织挫伤。
 
因遭受家庭暴力,并且担心向法院诉讼离婚期间再次受到更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危及人身健康安全,于是,小嘉向法院提出人身保护令申请,以期保护其人身安全。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理认为小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因考虑到对受害人人身保护的紧迫性,法院通过依法审查相关证据,简化审理流程,严格把握审理时限,在听证会当日出具了人身保护令裁定,裁定禁止小林对小嘉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小林骚扰、跟踪、威胁小嘉及其家属。
 
裁定作出后法院工作人员上门送达,并及时将裁定送达给当事人居住地的派出所和社区居委会,共同监督小林不再实施家暴行为。
 
法官: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即可申请
 
东莞第一法院法官表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反家庭暴力法》中一项重要制度,将反家暴工作从事后惩治转变为事前预防,改变了家庭暴力中法律执行力不强的现状,对于系统地干预和解决家庭暴力具有重大意义。
 
法官提醒,家庭成员如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均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若本人因法定原因无法亲自申请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等机构也可代为申请,且保护范围不限于本人,还包括相关近亲属。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视情节轻重,将会被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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