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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上课不守纪律 被罚连续做一百个下蹲

作者:徐勤  时间:2015-02-01
描述: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体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荣昌一老师体罚学生做下蹲,导致孩子髋关节受伤致残。受伤学生将学校告上了法院,提出索赔。昨日,荣昌县法院透露,经审理,该院一审判决校方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7万余元。

  2009年12月底,荣昌县某镇中学初一某班正在上历史课,任课教师郑灿发现学生王冰不守纪律,一气之下,勒令王冰做下蹲运动。见老师生气了,王冰心中很害怕,就不停地做下蹲,据他事后称,可能做了上百次。

  次日,王冰感到髋部疼痛,在家人的陪同下去诊所输液治疗。可是几天过去了,他的疼痛并没有减轻。2010年1月19日,因剧烈的疼痛,王冰无法起床。后来,他被送到当地医院住院治疗。

  经诊断,王冰的病情为左髋关节化脓性髋关节炎。因当地医院医疗条件所限,随后他又被转到主城一大医院住院治疗。据统计,为了给王冰治病,他父母共花去医疗费5万余元。事后,因与学校未能达成赔偿协议,王冰一家将校方告上了荣昌县法院。

  庭审期间,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王冰的伤残等级为10级,鉴定结论还认为,下蹲运动为左髋化脓性关节炎的促发因素之一,该行为与王冰自身其他原因,共同结合造成了他的身体受伤的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体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老师要求未满13岁的王冰做下蹲,属于体罚学生的违法行为,与教师的职业道德相违背,并造成了王冰伤残的严重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因该行为发生在教育教学职责过程中,郑灿对王冰进行管理教育,目的是为了正常的教学秩序,因此他的行为属于执行职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由学校承担责任。

  8月中旬,荣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王冰与校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校方赔偿王冰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7万余元。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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