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在雨天骑行后,充电时应该特别谨慎 |
作者:丁国锋 王磊磊 时间:2024-06-08 |
描述:电池充电失火致2死1伤。 |
“这是一起由不合格产品的质量问题引发的火灾事故,而不是个人犯罪。”这是25岁的犯罪嫌疑人王惊天在开庭期间陈述自我辩护意见时的开场白。
2011年8月11日上午9点40分,备受关注的“锂电池失火”造成南京大学两名女生死亡、华中科技大学一研究生跳楼致伤案的电池充电使用者王惊天,被以“失火罪”正式公诉,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致当日下午5点30分,尚未结束庭审辩论,审判长就宣布了休庭择日继续审理。
整个庭审过程,被告人王惊天始终语气十分“强硬”地坚称自己无罪,自我辩护认为导致火灾事故的根本原因系电池质量问题,而并非公诉机关指控的“灾害发生的成因之一在于王惊天在电瓶发生异常时,未及时有效处理,从而构成失火罪”。
究竟是由于电池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还是由于王惊天使用和处置不当造成火灾,也成为了当日庭审期间控辩双方争论的主要焦点。《法制日报》记者从庭审现场了解到,起火电池的使用者王惊天作为唯一的被告人出庭,作为电池的生产和销售者等十分关键的证人或利害关系人,检察机关却未向法庭提出当庭质证,这些实际上的责任者为何缺席?也受到诸多旁听人员的不满和质疑。
锂电池充电起火造成两死一伤
公诉人在宣读起诉书时指控,王惊天于2010年6月从南京市广州路金城电动车销售中心购买了三元聚合物锂电池,在使用过程中,该电池遭受撞击、雨淋后,王惊天仍于2010年7月26日晚在南京海宁休闲饭庄有限公司宾馆403室对该电池充电。当晚同宿舍人先后提醒王惊天正在充电的电池有焦糊味,王惊天未采取停止充电等相关措施,致使该锂电池于凌晨1点30分爆燃,引起火灾,造成404室的南京大学天文系租用给学生实习住宿的两名女大学生于某、和某死亡,411室另一武汉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赖某跳楼逃避火灾,致使左股骨干骨折造成重伤等严重后果。
记者了解到,1986年生的被告人王惊天具有大学文化,此前系广州绛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之所以住在新海宁宾馆,系为了到中信集团南京分公司工作,参加江苏万和计算机培训中心的专门培训,不想在充电中遇到了如此“惨遇”。
为了指控被告人的责任,公诉人当庭出示了出示南京市公安消防局在事故发生后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一、王惊天在电瓶充电发生异常时,未及时有效处置;二、南京海宁休闲饭庄有限公司值班人员和403室人员未能及时报警,初期火灾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三、南京海宁休闲饭庄有限公司将原标准客房租给万和培训中心做学员集体宿舍,放置5张高低床,起火当天住有8人,物品较多,两单位对学生宿舍管理不够到位;四、404室两学生火灾发生后,未能及时疏散,吸入烟气窒息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王惊天轻信能够避免火灾,未采取相关措施,导致火灾发生,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死者和某家属的代理人还当庭对被告人提出了55万元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但因已经拿到了南京大学100万元补偿慰问金,被审判长当庭驳回。伤者赖某则在起诉后,又在庭审前提出撤诉。
专家证人当庭举证电池爆燃基本系质量问题
第一轮法庭辩论期间,电池起火是由于电池质量原因还是使用者处置不当,火灾造成的后果该如何划分责任这两个主要问题,辩护方认为,导致火灾发生的根本原 因在于所使用的电池存在质量瑕疵和安全隐患,而宾馆管理和消防设施的不到位,以及消防部门没有尽到监管和施救的义务则是造成两人死亡一人重伤严重后果的重 要原因。
为了解释电池遭受撞击、雨淋后充电是否会直接导致爆燃,充电中的电池产生焦糊味是否意味着起火,锂电池起火的原因究竟是什么?等等关键问题,辩护方当庭提出了中国北方车辆研究所、国家863电动车重大专项动力电池测试中心主任王子冬作为证人出庭,从技术原理方面做相关解释以为证据。
王子冬当庭陈述说,作为动力电池检测的国家权威机构,中国市场上所使用的电动车电池基本全部经由国家863重大专项动力电池检测中心检测合格方能投放市 场使用。而合格的锂电池无论是雨淋、水泡、撞击,按照有关标准的生产和检验要求,都不会出现爆燃,充电时出现焦糊味也并不意味着电池一定会起火,起火的电池一定在质量或电池组装上存在问题。
“合格的锂电池出现起火的概率极低,大概在百万分之一,就算出现爆燃等情况,也是应由生产和销售商负责,因为普通消费者没有辨别和处理的能力。”王子冬在最后的发言阶段如此补充。
而为何《火灾事故认定书》明确了王惊天的责任,南京市公安消防局防火处火调科长在庭审后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介绍,按照新的法律规定,消防部门只 是对事故作出认定,而非对责任的认定,而且该认定书宾馆的责任也很明确。至于电池的质量问题,消防部门无权在事故认定中作出认定。而对于王惊天被以“失火 罪”公诉的问题,这位科长则解释是司法部门的权力,应该按照司法程序处理。
经销商涉嫌私自组装电池却以证人身份出庭指证
被告人王惊天当庭还陈述说,2010年6月15日,金城电动车销售中心的店老板王春嵩为其更换了锂电池,重量为12斤左右,价格2800元,但更换当日并未提供产品说明书和发票,使用一周后,电池充电时发出了焦糊味,遂将电池带到王春嵩处检测,但王春嵩均未发现问题。
《法制日报》记者当庭了解到,侦查机关在审查过程中,从王春嵩处调取了产品规格书和电池保护板使用说明书,但辩护方提出,该规格书上对产品的描述与卖过王惊天的电池出入很大,且王春嵩并没有向侦查机关提交与产品规格书相关的进货证明和发票。
据王惊天的陈述和侦查机关的笔录以及有关证据照片显示,王春嵩一直在从事私自组装锂电池的业务,并通过网络和其他手段进行宣传。
记者注意到,证人王子冬在质证阶段曾明确表示,锂电池组装需要按照严格的工艺程序进行,组装单位必须具备相关资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电动车锂电池组需要有两道合格书,一个是电池本身的合格证明,一个是组装的合格证明,私自组装的电池组往往因为技术不过关会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
而据记者了解,目前王春嵩并未受到任何处罚,也并未遭到任何部门的追责。令人质疑的是,在庭审期间,具有重大责任嫌疑的王春嵩甚至作为了指控王惊天的一名证人,其证词作为有关证据被多次当庭出示。
记者还注意到,刑法规定的失火罪明确系“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在客观要件上,要有引起火灾的行为,如吸烟、做饭不看炉火、在森林中烧荒、不注意防火,以致酿成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如果火灾不是由于行为人的失火行为引起的,不构成失火罪。而对照该案发生的具体细节,锂电池充电是否会发生爆燃,从而引发火灾,实属常人难以预料,这显然与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存在较大差异。该案在侦查、审查起诉等司法环节暴露的诸多漏洞,不免让人感到疑惑。 从手机浏览器访问《生活宝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