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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涩的回忆:我被警察打惨了

作者:shenghuobaodian.com  时间:2019-09-04
描述:警察都很残暴吗?为什么有些警察胆大妄为敢于“刑讯逼供”呢?还是在于管理体制上面,一直我国公安的办案卷宗是不能够被外部查阅的,现在估计仍然是这样的,这个就是“特权”,都是“特权”的间接受害者!!!
《生活宝典shenghuobaodian.com》讯  警察和军人是最危险的两大职业,军人不用天天上前线,而警察却可能时时面临歹徒施加的危险。警察的主要作用应是体现在震慑打击犯罪上,这个作用已经在工作上充分体现,“量化管理”是不适用于警察的,你能够规定战士在前线上必须打死几个鬼子才算达标吗?
 
每个警察考评的内容:只要是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即可。辖区出现了偷盗就不能达标;案件破不了就不能够达标,尤其是强调破案率的管理方法,很容易造成警察为了完成任务而实施“刑讯逼供”。
 
警察都很残暴吗?为什么有些警察胆大妄为敢于“刑讯逼供”呢?还是在于管理体制上面,一直我国公安的办案卷宗是不能够被外部查阅的,现在估计仍然是这样的,这个就是“特权”,都是“特权”的间接受害者!!!
 
这是一个很典型的现场景象:市内小河流漂浮一具浮尸,当治安巡逻人员看到警情的时候,本应该立即打捞上岸,却不这样做而是加速让浮尸漂走,漂到别的市区去。
 
一些的杀人案当事家属还未得知情况(来到现场)尸体就被火化了。
 
读者可以进一步通过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叶竹盛的文章进一步了解“刑讯逼供”的根源背景,文章题目是:对刑讯逼供民警追刑责,“廖海军案”有标志性意义,全文如下:
 
酿成冤案,多是一个链条上的错误叠加,只有真正逐项倒查、逐项追责,才能实现完整意义上的正义。
 
近日,唐山廖海军案的办案民警、刑警队长张宝祥因涉嫌刑讯逼供,被唐山市路北区监察委移送审查起诉。有媒体称,这是目前公开披露的首起对冤案中的刑讯逼供启动刑事追责的案件。
 
廖海军案算是陈年旧案:1999年1月17日,唐山迁西县两名女童被害身亡,17岁的廖海军被认定为杀人嫌犯。2003年,廖海军及其父母被唐山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包庇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五年。2018年8月9日,法院改判三人无罪。
 
值得注意的是,廖海军此番以“被害人家属”的身份收到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追究的是民警张宝祥对其父亲廖友刑讯逼供的法律责任。另据媒体报道,张宝祥还是廖友的同学。
 
近年来,诸多陈年旧案得以平反昭雪,也不乏昔日办案人员因各种原因落马被查,但像廖海军案这般指向如此明确的冤案追责步骤的还不多见,对刑讯逼供者启动刑事追责,更是具有标志性意义。
 
事实上,早在2016年,中央政法委就强调,对因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必须追究司法责任。公安部同年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也提出,如果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因刑讯逼供、伪造证据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等情形,相关责任人将被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但在实务中,追责刑讯逼供非常罕见,主要原因是追责机制滞后。廖海军案刑讯逼供发生在近20年前,但直到改判无罪才启动追责。时过境迁,证据遗失、事实难以还原,还有可能受追诉时效的影响。另外,对刑讯逼供类案件,目前首先启动调查的是公安督察体系,也可能会受到干扰和约束。
 
更重要的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中,一些办案人员存在根深蒂固的有罪推定观念,认为适当刑讯逼供是办案的必要措施,因“职务行为”被追究刑责,阻力之大不难想象。
 
但随着“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规则和“疑罪从无”原则逐渐确立,严禁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要求也日益严格。今年2月,最高检制定下发《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提出“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同样是着眼于审讯过程的合法性。
 
在这样的背景下,廖海军案办案民警张宝祥被追究刑责,是个重要的节点。
 
廖海军案有其特殊性,其父母都已去世,而从法院告知书看,此次追究的是对其父亲廖友的刑讯逼供。这主要是由于廖友伤情、医院病历、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的核查结论的存在,这也为启动追责提供了“硬核证据”。
 
但这不乏普适性启示:冤假错案追究刑责,还是要依赖于证据,而不仅是被害人的申诉。这给我们带来的启示在于,要注重双方面的证据,一是办案民警要重视“自证证据”,确保审讯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提外审也应使用执法记录仪;二是,犯罪嫌疑人注重证据的固定、保全和收集。
 
这在以前或许有不少困难,但随着2018年刑诉法的修订,首次明确了犯罪嫌疑人的“被告知权”和“律师在场权”。这意味着,刑讯逼供将不再是一个神不知鬼不觉的“幽灵”。
 
严厉追责刑讯逼供,是对冤假错案最有效的“复盘”。酿成冤案,多是一个链条上的错误叠加,只有真正逐项倒查、逐项追责,才能实现完整意义上的正义。通过严格追责,也可以找到漏洞、明确边界,从而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增进司法公正。
 
由此看,“廖海军案”不失为一个突破口,未来“追责难”的问题或将随着类似案例的出现、法治环境的完善,进一步得到解决,进而建立起常态化的追责制度。对司法人员而言,这也是一次重要的提醒——防范刑讯逼供并不是约束和限制司法人员,更不是打击办案的积极性,而是强调依法办案,从根本上保护司法人员免受追责。
 
文章来源:shenghuobaodi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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